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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劉家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
事件,原告應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之具體內容,如請求被告為金錢給付,應具體敘明請求之金額若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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