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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5號
原 告 劉榮煌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6,5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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