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補,110,201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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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 告 弘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駿宏
被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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