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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全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舜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簡良夙律師
被 告 強復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81 元(計算式:美金52,527.1元×30.46200〈原告起訴日即103 年2 月19日美金匯率〉=1,600,081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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