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4號
再審原告 林聿湘(原名:林毓姝)
再審被告 黃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98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同一審級(第二審)再審之訴裁判費5,4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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