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補,116,201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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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許慶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程式
有欠缺,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訴。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家敬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5,1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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