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補,33,2014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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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李子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育枝、林錕松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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