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龍讚裝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和
訴訟代理人 姜智逸律師
被 告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法定代理人 劉宜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30,814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1,127,814 元+網站刊登澄清啟事之非財產權訴訟裁判費3,000 元=1,130,8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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