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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金映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金
被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組裝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27,4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63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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