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何O O
被 告 O O O O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洪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本院民國103 年1 月2 日桃院勤102 司執卓字第94309 號執行命令所扣押訴外人陳震洋對被告之『依勞動基準法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債權存在」等語,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訴外人陳震洋之退休金之金額為準,而陳震洋應領之退休金依據被告之員工退休金結算通知單上記載為新臺幣( 下同)3,565,217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3,565,2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34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