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補,89,201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春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萬全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被 告 賴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主張得增加之分配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32,9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5,55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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