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補,93,2014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林麗珠
訴訟代理人 王基淋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萬掌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31,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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