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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告 陳瑞鵬
被 告 陳阿甘
汪士明
陳士塗
陳士文
周陳阿欵
張百川
張奕鈞
張淑華
張彤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34,440 元(計算式: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227.5 平方公尺×民國103 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536元/平方公尺=3,534,4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04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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