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補,99,20140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張燦壽
原 告 張國良
被 告 李崇雄
被 告 黃添生
被 告 許瑞彬
被 告 謝瑞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被告就系爭65-1地號土地之優先承買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如果行使優先承買權,其應給付之優先承買價金為依據,準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88 萬9,9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萬6,23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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