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訴,1753,2015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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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53號
上 訴 人 黃素雲
被 上訴人 森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穆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753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7,500 元(計算式:271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500 元=677,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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