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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60號
原 告 廖陳芬華
被 告 葉主營
游鴻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律師
被 告 歐諭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歐諭達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未經當事人聲請一造辯論判決,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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