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訴,209,2014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9號
原 告 祺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全
被 告 宇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忠岳
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李翔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1 月3 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