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2號
原 告 吳元民
被 告 以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玫玲
被 告 陳昱翎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以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陳昱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