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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6號
原 告 亞太興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至侃
被 告 鴻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綉從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7,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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