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訴,2226,2015080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26號
原 告 柳滿珠
被 告 陳德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民國 104年6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民國104年6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顯不合法;

故經本院於同年 7月13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1日送達與上訴人處所,並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但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