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訴,226,201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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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葉子寬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趙玟瑄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萬5,9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5,7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5,24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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