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訴,243,201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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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3號
原 告 林冠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正鏗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黃正鏗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6,200 元(人民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以臺灣銀行103年1 月20日現金買入匯率4.866 為準),應繳裁判費40,69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0,199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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