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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5號
原 告 張陽壽
被 告 王森培
梁菁蘭(原名:梁金妹)
王柏融(原名:王燦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森培、梁菁蘭(原名:梁金妹)及王柏融(原名:王燦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0,000元,應繳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3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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