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8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張俊榮
被 告 陳禮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禮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禮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5萬1270元,應繳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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