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訴,255,20140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陳嘉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嘉慧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63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39,6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原告僅繳納4,630 元,尚應補繳4,510 。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