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訴,260,2014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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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 告 李廷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因本件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7 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查。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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