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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2號
原 告 葉爾增
被 告 莊國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國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莊國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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