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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8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訴訟代理人 徐偉禎
被 告 徐圓妹
張嘉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1,494 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1 月8 日向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劉君儀送達並經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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