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4號
原 告 江瑋洺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被 告 周克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請求返還,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7日以102 年度補字第634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622元,103 年1 月24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等情,有上開案號裁定書、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