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訴,331,2014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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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1號
原 告 黎國棟
被 告 張基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基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基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萬元,應繳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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