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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沈臨龍
訴 訟代理 人 楊育珣
謝宗憲
被 告 九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常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 月21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民事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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