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 告 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美惠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鵬翔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78,1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06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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