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85號
原 告 黃崇聖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
被 告 黃崇山
黃秀珠
黃美玲
訴訟代理人 鍾文源
被 告 黃美慧
黃美容
黃淑霞
游黃明玉
黃政毅
被 告
兼前列黃美玲、黃美慧、黃淑霞、游黃明玉、黃政毅共同
訴訟代理 黃美容
人 13弄3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九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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