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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1號
原 告 嶸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忠用
被 告 鑼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清雄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鑼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9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5,0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4,54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
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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