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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鄭蜀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2 月1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4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4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12月16日屆滿(原為102年12月14日,遇假日順延2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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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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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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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17850-1│ │1 │100 │ │
│ │ │ │ │ │ │ │
├─┼───────────────┼──────────────┼────┼───┼────┼───┤
│2.│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28737-4│ │1 │110 │ │
│ │ │ │ │ │ │ │
├─┼───────────────┼──────────────┼────┼───┼────┼───┤
│3.│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41559-5│ │1 │121 │ │
│ │ │ │ │ │ │ │
├─┼───────────────┼──────────────┼────┼───┼────┼───┤
│4.│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54763-9│ │1 │33 │ │
│ │ │ │ │ │ │ │
├─┼───────────────┼──────────────┼────┼───┼────┼───┤
│5.│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67986-1│ │1 │36 │ │
│ │ │ │ │ │ │ │
├─┼───────────────┼──────────────┼────┼───┼────┼───┤
│6.│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77483-7│ │1 │4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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