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除,26,2014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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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寶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瞿爾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2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2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27 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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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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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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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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