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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邱曾阿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9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477 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
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8月29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2月30日屆滿(因末日102 年12月29日為週日而延至次一工作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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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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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憶聲電子股│七九-NX-○○○○○四四│1 張│81 │
│ │份有限公司│二-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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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上 │七九-NX-○○○○○八○│1 張│619 │
│ │ │八-○ │ │ │
├─┼─────┼────────────┼──┼──┤
│3 │同上 │八二-NX-○○○○一四六│1 張│175 │
│ │ │○-○ │ │ │
├─┼─────┼────────────┼──┼──┤
│4 │同上 │八二-NX-○○○○二二二│1 張│396 │
│ │ │四-三 │ │ │
├─┼─────┼────────────┼──┼──┤
│5 │同上 │八三-NX-○○○○三六四│1 張│443 │
│ │ │四一五 │ │ │
├─┼─────┼────────────┼──┼──┤
│6 │同上 │八四-NX-○○○○六三七│1 張│602 │
│ │ │四-○ │ │ │
├─┼─────┼────────────┼──┼──┤
│7 │同上 │八五-NX-○○○○七三三│1 張│70 │
│ │ │七-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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