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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永利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和
訴訟代理人 吳進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2 年9 月1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96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 年1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孫健智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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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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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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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嘉泰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西壢分│101年10月7日 │553,327元 │DA五三九八七五│ │
│1 │司 │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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