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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陳永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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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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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83ND0000000-0 │1 │1000│
├──┼────────────┼────────┼──┼──┤
│ 2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1 │200 │
├──┼────────────┼────────┼──┼──┤
│ 3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
│ 4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 │320 │
├──┼────────────┼────────┼──┼──┤
│ 5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 │1000│
├──┼────────────┼────────┼──┼──┤
│ 6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 │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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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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