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除,38,201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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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陳永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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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 1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83ND0000000-0  │1   │1000│
├──┼────────────┼────────┼──┼──┤
│ 2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1   │200 │
├──┼────────────┼────────┼──┼──┤
│ 3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
│ 4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   │320 │
├──┼────────────┼────────┼──┼──┤
│ 5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   │1000│
├──┼────────────┼────────┼──┼──┤
│ 6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   │452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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