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鐵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青
代 理 人 王俊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2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2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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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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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票 人 │ 擔當付款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本 票 號 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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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黃月英即友│未載 │100 年1 月18日│未載 │ 600,000元│六二三0九0 │
│翔自行車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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