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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張惠玲即鴻鎰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廖諦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2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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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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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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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光將冷│臺灣中小企業│102 年4 月10日│22,528元 │AB0000000 │
│ │氣有限│銀行東桃園分│ │ │ │
│ │公司 │行 │ │ │ │
├──┼───┼──────┼───────┼─────┼─────┤
│ 2 │光將冷│臺灣中小企業│102 年5 月10日│76,932元 │AB0000000 │
│ │氣有限│銀行東桃園分│ │ │ │
│ │公司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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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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