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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黃錦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5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2 年9 月30日大業時報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55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 年2 月5 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03 年1 月30日為除夕例假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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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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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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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ND-120│ │ │
│ ①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4-1 │ 1 │ 10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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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ND-120│ │ │
│ ②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5-3 │ 1 │ 10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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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ND-120│ │ │
│ ③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2-3 │ 1 │ 1000 │
│ │ │ │ │ │
├──┼──────────┼─────┼──┼───┤
│ │ │102-ND-120│ │ │
│ ④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3-5 │ 1 │ 10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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