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陳重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2 月26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7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2 月5 日屆滿(登報日期為102 年10月4 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3 年2 月4日,適逢春節例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
│股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0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 │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 │1 │1000│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