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勞訴,71,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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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勞訴字第71號
原 告 蔣振崑
余金城
鍾興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夢麟律師
被 告 隆祥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貴宏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宏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蔣振崑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余金城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鍾興年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參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蔣振崑以新臺幣玖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捌佰壹拾玖元為原告蔣振崑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余金城以新臺幣玖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柒佰柒拾玖元為原告余金城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鍾興年以新臺幣伍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參佰壹拾元為原告鍾興年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蔣振崑、余金城、鍾興年各新臺幣(下同)31萬157元、32萬1,491元、17萬9,153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嗣於審理中減縮上開請求金額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蔣振崑、余金城、鍾興年各29萬6,819元、29萬5,779元、15萬5,310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經核原告上開聲明之變更,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按諸首揭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蔣振崑、余金城分別於民國90年7 月5 日、85年7 月3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至今;

原告鍾興年則於92年12月3 日到職,100 年5 月31日離職,均係從事貨車駕駛工作。

原告任職於被告公司之薪資結構包含底薪、全勤、安全獎金及趟次之業績抽成獎金,兩造言明趟次之業績抽成獎金為20% ,且自原告任職以來之趟次業績抽成獎金皆為20% 。

詎被告於97年7 月份起竟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將趟次之業績抽成獎金改為17.5% ,復於101 年9 月份起再調降為15% ,致原告蔣振崑、余金城、鍾興年之薪資短少,受有損害。

爰請求如附表所示自起訴日起回溯5年內之薪資差額損失予原告蔣振崑29萬6,819 元、原告余金城29萬5,779 元、原告鍾興年9 萬2,450 元。

另原告鍾興年自任職以來,被告從未給付特休未休薪資,則參諸另案本院101 年度壢勞簡字第21號被告公司勞工曹俊庭經鈞院判決被告應補發特休未休薪資予員工之同一事理,原告鍾興年得向被告請求98年、99年、100 年每年各14日特休未休薪資合計6 萬2,860 元。

原告就上開情事屢向被告反應均未獲置理,復向桃園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而不成立。

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蔣振崑、余金城、鍾興年各29萬6,819 元、29萬5,779元、15萬5,310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原告之薪資結構係依照不同基礎薪資加上不同百分比之獎金組成,於較低基礎薪資時搭配較高獎金,然因97年7 月間適逢金融海嘯期間,被告為達繼續營運且不裁撤員工之目的,召開全體股東暨員工會議,討論於不影響薪資狀況下,就獎金抽成比例由原先之20% 降為17.5% ,經全體股東暨員工會議通過,業經原告等員工同意在案。

另於101 年9 月間,因被告公司員工薪資原係以較低之基礎薪資搭配較高之獎金抽成制度,經勞工反應此保障較不周,希望增加固定薪資比率,故被告即於101 年9 月間召開全體股東暨員工會議通過提高基礎薪資並調降浮動獎金為15% ,員工亦均表同意。

為此,被告即逐年提高基礎薪資並調降浮動獎金,依調整後之薪資結構,原告浮動獎金部分雖減少,然基礎薪資均增加約5,000 餘元不等,是調整後之薪資結構對原告並無不利;

且原告長年來均無表示爭議,益徵渠等確實同意上開薪資結構調整。

退萬步言,縱認被告係單方面調整薪資結構,原告之請求亦應扣除渠等依變更後之薪資結構多領之基礎薪資。

又原告請求自98年1 月起之薪資差額,然原告於103 年7 月始提起本件訴訟,顯然部分已逾越請求權時效。

再就原告鍾興年請求特休未休薪資部分,參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 月23日( 87 )台勞動二字第041683號函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12月27日(79)台勞動二字第21776 號函釋可知,原告鍾興年既未於在職期間之年度終結前休完其特別休假,亦未於勞動契約終止前休完其特別休假,則其請求被告給付特休未休之薪資即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予假執行。

四、原告蔣振崑、余金城主張其分別自90年7 月5 日、85年7 月3 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至今;

原告鍾興年則主張92年12月3日到職,於100 年5 月31日離職,渠等均係從事貨車駕駛工作。

原告薪資結構包含底薪、全勤、安全獎金及趟次之業績抽成獎金,並自受僱時起約定趟次業績抽成獎金為20% ,嗣97年7 月份起趟次業績抽成獎金改為17.5% ,另於101 年9月份起再調降為15% 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自98年1 月起至102 年12月(原告鍾興年提出至100 年5 月)間各月份之薪資明細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8至3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又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同意擅自調降趟次業績抽成獎金致其受有薪資差額之損害及原告鍾興年訴請被告從未給付之特休未休薪資,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是本件應審酌者為: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短少之薪資差額即因調降比例而減少之趟次業績抽成,有無理由?如有理由,其得請求之金額若干?㈡原告鍾興年得否請求上述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分別論述如下: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短少之薪資差額即因調降比例而減少之趟次業績抽成,有無理由?如有理由,其得請求之金額若干?⒈按工作報酬係勞工之生計來源,為其賴以維生的基本權益,應予保障。

故工作報酬之給付,除經勞工同意或較有利於勞工之外,應按原約定方式給付,不得任意改變,始合於當事人間勞動契約約定及保護勞工之旨,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參照。

否則,若可任由雇主改變工作報酬之給付方式,或給付不完全或給付遲延等,則將使勞工生活收支受到影響,而妨害其原定計劃之開銷,或妨礙其債務之履行,甚至造成違約責任。

2.被告並不爭執原告之薪資結構包括本薪、全勤、安全獎金及業績抽成獎金,且之前與原告約定業績抽成獎金計算比例,係依照抽成業績20% 給與,惟辯稱因金融海嘯因素於97年7月召開股東及員工會議,經員工同意降低業績抽成獎金計算比例為抽成業績之17.5% ;

復於101 年9 月因員工反映基礎薪資(指本薪+全勤+安全獎金)過低,保障不周,經召開股東及員工會議,全體員工(含原告)同意降低業績抽成獎金計算之比例為15% 等語,並聲請傳喚參加員工會議之人員為證:①證人陳平進證稱:伊在被告公司開貨櫃車工作近10年,當時應徵被告公司時,約定薪資結構的抽成係依跑趟的業績營業收入的2 成計算;

之後變過1 次,時間是在員工提告公司未給付特休假薪資後才變更抽成由20% 變更為15% ,之前抽成成數一直沒有變過;

公司變更薪資結構抽成比例,沒有經過員工同意,僅有告知我們;

是在開過變更薪資結構的會議(由我們9 個司機和老闆一起開會)後才變更;

本件薪資結構抽成由20% 變更為15% 的討論案,我沒有同意,也不會簽名,如果討論的議案對員工不利,我們就不會簽名;

原告蔣振崑、余金城比我進公司較早;

伊進公司時候,所有員工業績抽成都一樣是20% 等語(見本院卷第89至91頁)。

②證人邱繼陸證稱:伊自95年進公司於101 年6 月離職,伊應徵被告公司工作時,被告告知薪資結構含業績抽成其比例是依業績抽2 成,我進公司時,其他的員工抽成一樣都是20%,伊有參加開會,但是沒有提過抽成比例要變更等語(見本院卷第91頁正、背面)。

③證人呂金爵證稱:伊於101 年5 月12日進入公司,老闆告知薪資結構有含業績抽成2 成,員工之間抽成比例都是一樣,伊以為與被告的約定沒有變更,都是維持2 成,到後面的時候就沒有給我們2 成,剛進去的前半年我有領到2 成,101年11月後就沒有給到二成,這中間有開過會,老闆說抽成要做變更,但是我們不同意。

開會的時間大約是7 月至9 月間,時間我也不是記得太清楚了;

開完會後我們薪水就比較少了;

總共開過兩次會,第一次是變更17.5% ,實際的時間我沒有記得很清楚,我沒有刻意去記時間,最後一次減為15%,雖然有開過會議,但是我們大家都不同意,向老闆提出意見,我們做的很累,時間工作那麼長,薪水卻減少,我們不贊同這個提案等語(見本院卷第92頁正、背面)。

依上開證人所述,足見被告雖曾就薪資結構之業績抽成比例調降開過會議,惟並未獲得原告及其餘員工同意;

被告復未提出會議記錄以實其說,其謂已獲原告及其他員工全體同意云云,尚難採信。

又被告雖另以原告前底薪原為1 萬2,500元,被告為因應勞動基準法調高最低基本工資要求,乃將原告底薪調到1 萬8,080 元,基礎薪資既有調高故將抽成比利調降等語為辯,惟被告前給與原告之基礎薪資(即含底薪、全勤及安全獎金)於98年1 月至101 年8 月間:原告蔣振崑為1 萬3,500 元(其中底薪僅1 萬元)、原告鍾興年為1 萬2,500 元(其中底薪僅9,000 元),均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98年1 月至99年12月最低基本工資之1 萬7,280 元及100 年1 月至12月最低基本工資之1 萬7,880 元;

給予原告余金城自100 年1 月至12月之基礎薪資為1 萬7,500 元(其中底薪僅1 萬4,000 元)亦低於該段期間勞動基準法規定最低基本工資之1 萬7,880 元。

被告為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最低基本工資(101 年1 月至102 年3 月間為1 萬8,780 元、102年4 月至102 年12月間為1 萬9,047 元),乃分別於101 年9 月及102 年4 月調高原告蔣振崑、余金城2 人(此時原告鍾興年已離職)之基礎薪資為1 萬8,800 元(其中底薪僅1萬2,300 元)、1 萬9,050 元(其中底薪僅1 萬2,550 元),惟此乃被告補正其前違法行為(不得違反最低基本薪資)而為調整補足,然不能因其調高基礎薪資以達法定基本工資最低數額,卻將原先兩造約定薪資結構中應給與之業績抽成比例予以減少,其片面調降業績抽成比例由20% ,減少至17.5% ,再減至15% ,乃係對原告施予變相減薪之不合法行為,顯然違反兩造間薪資之約定,被告自仍應依原約定業績抽成之比例給付薪資報酬。

被告復不爭執附表所示原告蔣振崑、余金城於98年7 月起至102 年12月、原告鍾興年於98年7月起至100 年5 月間之抽成業績數額(此並有原告提出之薪資單記載之「業績」數額可資核對),及其所列短少之業績抽成獎金之金額(見本院卷第115 頁背面),依此計算,被告短少給付原告蔣振崑、余金城、鍾興年之薪資差額則如附表所示各為29萬6,819 元、29萬5,779 元、9 萬2,520 元(原告鍾興年僅請求9 萬2,450 元)。

是原告依據兩造間勞動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短少之薪資,即屬有據。

㈡原告鍾興年得否請求上述未休特別休假工資?⒈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1 年以上3 年未滿者,每年應給予7 日特別休假;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款、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故勞工應休而未休完之特別休假,雇主非必發給未休完日數之工資,端視其原因而定,除勞工係在雇主特別要求下而未休,即所謂可歸責於雇主情形下,雇主有給付工資之義務外,需勞工已請求雇主給予特別休假遭雇主拒絕,或客觀上勞工不可能使用該特別休假,致於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前未能休假,始得請求雇主給付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

⒉查原告鍾興年自92年12月3 日起至100 年5 月31日止受僱於被告,其98年、99年、100 年之特別休假日數共有42日(即(每年14日,14日×3 年=42日),而原告鍾興年均未休特別休假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1頁)。

原告主張因被告沒有特休的制度,故員工無法請特別休假等語;

被告則抗辯:公司員工於100 年6 月之前都是跑抽成,業績依1 萬元抽17.5 %,員工為求爭取抽成業績獎金,均無人提出要休息特休假,且係原告鍾興年未提出休假之申請乃可歸責於己事由,嗣又因其個人事由自請離職,其未休之特別休假於其離職時視為放棄等語。

經詰之證人邱繼陸證稱:公司以前沒有特休,我們請假都會扣錢,後來是因為公司被員工告,老闆叫我自己去算,回溯5 年內應特休沒有休的薪資算給我們等語;

證人陳平進證稱:以前沒有所謂的特休假,直到被員工提告後才有,給付回溯5 年特休假薪資等語(見本院卷第90頁背面、91頁背面);

且被告亦不否認係自102 年起才有發放特休未休薪資,佐以原告蔣振崑、余金城亦陳稱渠等係於被告員工曹俊庭對被告請求給付資遣費(含未休特休假之工資)事件中,經法院判令被告應給付未休特休假之工資後始領得被告發給之未休特休假之工資等情(見本院卷第71頁),益徵證人所述被告並無給予特休假乙節為真。

又依原告鍾興年提出之薪資單,渠於98年1 月至100 年5 月之底薪為9,000 元,另加計全勤及安全獎金亦僅1 萬2,500 元,明顯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最低工資之要求,而被告以此低底薪,高業績之薪資結構,無異變相要求員工追求高額業績以求取滿足生活所需之薪資,故員工自然不敢請求正常之特別休假,被告係以其薪資結構之方式,使員工需爭取排班業績而無法安排休假,故原告鍾興年未休特別休假乃係可歸責於被告,其自得請求被告給付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

而被告對於原告鍾興年主張自98年至100 年離職時尚有42日特別休假未休,及其於98年、99年、100 年之每日平均薪資各為1,503 元、1,447 元、1,540 元等節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1頁),則依此計算,原告鍾興年請求被告給付6 萬2,860 元【計算式:(1503+1447+1540)×14=62860 】之未休特別休假工資,洵屬有據。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於103 年7 月16日收受起訴狀繕本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4頁)。

從而,原告依據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蔣振崑29萬6,819 元、原告余金城29萬5,779 元、原告鍾興年15萬5,310 元(9 萬2,450 元+6 萬2,860 元=15萬5,310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7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因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就被告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之部分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核對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志誠
附表:原告主張短少之薪資差額(以下幣別:新臺幣)
原告蔣振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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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抽成業績  │0.15  │0.175 │0.2   │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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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7月   │165915    │      │29035 │33183 │4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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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8月   │210343    │      │36810 │42069 │5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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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9月   │172915    │      │30260 │34583 │4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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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10月  │197915    │      │34635 │39583 │4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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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11月  │184200    │      │32235 │36840 │4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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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12月  │171972    │      │30095 │34395 │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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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月   │203515    │      │35615 │40703 │5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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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2月   │173258    │      │30320 │34652 │4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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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3月   │164343    │      │28760 │32869 │4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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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4月   │200572    │      │35100 │40115 │5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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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5月   │184200    │      │32235 │36840 │4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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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6月   │160515    │      │28090 │32103 │4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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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7月   │156115    │      │27320 │31223 │3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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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8月   │157943    │      │27640 │31589 │3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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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9月   │178629    │      │31260 │35726 │4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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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0月  │152000    │      │26600 │30400 │3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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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1月  │152629    │      │26710 │30526 │3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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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2月  │170400    │      │29820 │34080 │4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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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月  │174800    │      │30590 │34960 │4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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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2月  │156915    │      │27460 │31383 │3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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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3月  │165143    │      │28900 │33029 │4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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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4月  │200743    │      │35130 │40149 │5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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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5月  │171029    │      │29930 │34206 │4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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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6月  │168715    │      │29525 │33743 │4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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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7月  │148343    │      │25960 │29669 │3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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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8月  │177600    │      │31080 │35520 │4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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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9月  │193772    │      │33910 │38755 │4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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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0月 │139658    │      │24440 │27932 │34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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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1月 │166343    │      │29110 │33269 │4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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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2月 │150200    │      │26285 │30040 │3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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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月  │174000    │      │30450 │34800 │4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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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2月  │132715    │      │23225 │26543 │3318  │
├─────┼─────┼───┼───┼───┼───┤
│101年3月  │161200    │      │28210 │32240 │4030  │
├─────┼─────┼───┼───┼───┼───┤
│101年4月  │176972    │      │30970 │35395 │4425  │
├─────┼─────┼───┼───┼───┼───┤
│101年5月  │165143    │      │28900 │33029 │4129  │
├─────┼─────┼───┼───┼───┼───┤
│101年6月  │183715    │      │32150 │36743 │4593  │
├─────┼─────┼───┼───┼───┼───┤
│101年7月  │153915    │      │26935 │30783 │3848  │
├─────┼─────┼───┼───┼───┼───┤
│101年8月  │169258    │      │29620 │33852 │4232  │
├─────┼─────┼───┼───┼───┼───┤
│101年9月  │192167    │28825 │      │38434 │9609  │
├─────┼─────┼───┼───┼───┼───┤
│101年10月 │142267    │21340 │      │28454 │7114  │
├─────┼─────┼───┼───┼───┼───┤
│101年11月 │161867    │24280 │      │32374 │8094  │
├─────┼─────┼───┼───┼───┼───┤
│101年12月 │173600    │26040 │      │34720 │8680  │
├─────┼─────┼───┼───┼───┼───┤
│102年1月  │166734    │25010 │      │33347 │8337  │
├─────┼─────┼───┼───┼───┼───┤
│102年2月  │182667    │27400 │      │36534 │9134  │
├─────┼─────┼───┼───┼───┼───┤
│102年3月  │107667    │16150 │      │21534 │5384  │
├─────┼─────┼───┼───┼───┼───┤
│102年4月  │184600    │27690 │      │36920 │9230  │
├─────┼─────┼───┼───┼───┼───┤
│102年5月  │201267    │30190 │      │40254 │10064 │
├─────┼─────┼───┼───┼───┼───┤
│102年6月  │172400    │25860 │      │34480 │8620  │
├─────┼─────┼───┼───┼───┼───┤
│102年7月  │112000    │16800 │      │22400 │5600  │
├─────┼─────┼───┼───┼───┼───┤
│102年8月  │139800    │20970 │      │27960 │6990  │
├─────┼─────┼───┼───┼───┼───┤
│102年9月  │171400    │25710 │      │34280 │8570  │
├─────┼─────┼───┼───┼───┼───┤
│102年10月 │178900    │26835 │      │35780 │8945  │
├─────┼─────┼───┼───┼───┼───┤
│102年11月 │206100    │30915 │      │41220 │10305 │
├─────┼─────┼───┼───┼───┼───┤
│102年12月 │198867    │29830 │      │39774 │9944  │
├─────┼─────┼───┼───┼───┼───┤
│合計      │          │      │      │      │296819│
└─────┴─────┴───┴───┴───┴───┘
原告余金城部分
┌─────┬─────┬───┬───┬───┬───┐
│日期      │抽成業績  │0.15  │0.175 │0.2   │差額  │
├─────┼─────┼───┼───┼───┼───┤
│98年7月   │177429    │      │31050 │35486 │4436  │
├─────┼─────┼───┼───┼───┼───┤
│98年8月   │212515    │      │37190 │42503 │5313  │
├─────┼─────┼───┼───┼───┼───┤
│98年9月   │170343    │      │29810 │34069 │4259  │
├─────┼─────┼───┼───┼───┼───┤
│98年10月  │195400    │      │34195 │39080 │4885  │
├─────┼─────┼───┼───┼───┼───┤
│98年11月  │194515    │      │34040 │38903 │4863  │
├─────┼─────┼───┼───┼───┼───┤
│98年12月  │180600    │      │31605 │36120 │4515  │
├─────┼─────┼───┼───┼───┼───┤
│99年1月   │209000    │      │36575 │41800 │5225  │
├─────┼─────┼───┼───┼───┼───┤
│99年2月   │185715    │      │32500 │37143 │4643  │
├─────┼─────┼───┼───┼───┼───┤
│99年3月   │164000    │      │28700 │32800 │4100  │
├─────┼─────┼───┼───┼───┼───┤
│99年4月   │210915    │      │36910 │42183 │5273  │
├─────┼─────┼───┼───┼───┼───┤
│99年5月   │186715    │      │32675 │37343 │4668  │
├─────┼─────┼───┼───┼───┼───┤
│99年6月   │163543    │      │28620 │32709 │4089  │
├─────┼─────┼───┼───┼───┼───┤
│99年7月   │153000    │      │26775 │30600 │3825  │
├─────┼─────┼───┼───┼───┼───┤
│99年8月   │162915    │      │28510 │32583 │4073  │
├─────┼─────┼───┼───┼───┼───┤
│99年9月   │182115    │      │31870 │36423 │4553  │
├─────┼─────┼───┼───┼───┼───┤
│99年10月  │179715    │      │31450 │35943 │4493  │
├─────┼─────┼───┼───┼───┼───┤
│99年11月  │173315    │      │30330 │34663 │4333  │
├─────┼─────┼───┼───┼───┼───┤
│99年12月  │185943    │      │32540 │37189 │4649  │
├─────┼─────┼───┼───┼───┼───┤
│100年1月  │138800    │      │24290 │27760 │3470  │
├─────┼─────┼───┼───┼───┼───┤
│100年2月  │188315    │      │32955 │37663 │4708  │
├─────┼─────┼───┼───┼───┼───┤
│100年3月  │164572    │      │28800 │32915 │4115  │
├─────┼─────┼───┼───┼───┼───┤
│100年4月  │195315    │      │34180 │39063 │4883  │
├─────┼─────┼───┼───┼───┼───┤
│100年5月  │184972    │      │32370 │36995 │4625  │
├─────┼─────┼───┼───┼───┼───┤
│100年6月  │172200    │      │30135 │34440 │4305  │
├─────┼─────┼───┼───┼───┼───┤
│100年7月  │153829    │      │26920 │30766 │3846  │
├─────┼─────┼───┼───┼───┼───┤
│100年8月  │174115    │      │30470 │34823 │4353  │
├─────┼─────┼───┼───┼───┼───┤
│100年9月  │167600    │      │29330 │33520 │4190  │
├─────┼─────┼───┼───┼───┼───┤
│100年10月 │142629    │      │24960 │28526 │3566  │
├─────┼─────┼───┼───┼───┼───┤
│100年11月 │166115    │      │29070 │33223 │4153  │
├─────┼─────┼───┼───┼───┼───┤
│100年12月 │138515    │      │24240 │27703 │3463  │
├─────┼─────┼───┼───┼───┼───┤
│101年1月  │169600    │      │29680 │33920 │4240  │
├─────┼─────┼───┼───┼───┼───┤
│101年2月  │124515    │      │21790 │24903 │3113  │
├─────┼─────┼───┼───┼───┼───┤
│101年3月  │150715    │      │26375 │30143 │3768  │
├─────┼─────┼───┼───┼───┼───┤
│101年4月  │192629    │      │33710 │38526 │4816  │
├─────┼─────┼───┼───┼───┼───┤
│101年5月  │164200    │      │28735 │32840 │4105  │
├─────┼─────┼───┼───┼───┼───┤
│101年6月  │174915    │      │30610 │34983 │4373  │
├─────┼─────┼───┼───┼───┼───┤
│101年7月  │163715    │      │28650 │32743 │4093  │
├─────┼─────┼───┼───┼───┼───┤
│101年8月  │160000    │      │28000 │32000 │4000  │
├─────┼─────┼───┼───┼───┼───┤
│101年9月  │175700    │26355 │      │35140 │8785  │
├─────┼─────┼───┼───┼───┼───┤
│101年10月 │145200    │21780 │      │29040 │7260  │
├─────┼─────┼───┼───┼───┼───┤
│101年11月 │160600    │24090 │      │32120 │8030  │
├─────┼─────┼───┼───┼───┼───┤
│101年12月 │168467    │25270 │      │33694 │8424  │
├─────┼─────┼───┼───┼───┼───┤
│102年1月  │172734    │25910 │      │34547 │8637  │
├─────┼─────┼───┼───┼───┼───┤
│102年2月  │169267    │25390 │      │33854 │8464  │
├─────┼─────┼───┼───┼───┼───┤
│102年3月  │111200    │16680 │      │22240 │5560  │
├─────┼─────┼───┼───┼───┼───┤
│102年4月  │183400    │27510 │      │36680 │9170  │
├─────┼─────┼───┼───┼───┼───┤
│102年5月  │190000    │28500 │      │38000 │9500  │
├─────┼─────┼───┼───┼───┼───┤
│102年6月  │159700    │23955 │      │31940 │7985  │
├─────┼─────┼───┼───┼───┼───┤
│102年7月  │116600    │17490 │      │23320 │5830  │
├─────┼─────┼───┼───┼───┼───┤
│102年8月  │149800    │22470 │      │29960 │7490  │
├─────┼─────┼───┼───┼───┼───┤
│102年9月  │173100    │25965 │      │34620 │8655  │
├─────┼─────┼───┼───┼───┼───┤
│102年10月 │183767    │27565 │      │36754 │9189  │
├─────┼─────┼───┼───┼───┼───┤
│102年11月 │197100    │29565 │      │39420 │9855  │
├─────┼─────┼───┼───┼───┼───┤
│102年12月 │171300    │25695 │      │34260 │8565  │
├─────┼─────┼───┼───┼───┼───┤
│合計      │          │      │      │      │295779│
└─────┴─────┴───┴───┴───┴───┘
原告鍾興年部分
┌─────┬─────┬───┬───┬───┐
│日期      │抽成業績  │0.175 │0.2   │差額  │
├─────┼─────┼───┼───┼───┤
│98年7月   │159086    │27840 │31817 │3977  │
├─────┼─────┼───┼───┼───┤
│98年8月   │201000    │35175 │40200 │5025  │
├─────┼─────┼───┼───┼───┤
│98年9月   │155314    │27180 │31063 │3883  │
├─────┼─────┼───┼───┼───┤
│98年10月  │168800    │29540 │33760 │4220  │
├─────┼─────┼───┼───┼───┤
│98年11月  │164114    │28720 │32823 │4103  │
├─────┼─────┼───┼───┼───┤
│98年12月  │159171    │27855 │31834 │3979  │
├─────┼─────┼───┼───┼───┤
│99年1月   │170200    │29785 │34040 │4255  │
├─────┼─────┼───┼───┼───┤
│99年2月   │150343    │26310 │30069 │3759  │
├─────┼─────┼───┼───┼───┤
│99年3月   │131200    │22960 │26240 │3280  │
├─────┼─────┼───┼───┼───┤
│99年4月   │171914    │30085 │34383 │4298  │
├─────┼─────┼───┼───┼───┤
│99年5月   │159400    │27895 │31880 │3985  │
├─────┼─────┼───┼───┼───┤
│99年6月   │131200    │22960 │26240 │3280  │
├─────┼─────┼───┼───┼───┤
│99年7月   │146800    │25690 │29360 │3670  │
├─────┼─────┼───┼───┼───┤
│99年9月   │176514    │30890 │35303 │4413  │
├─────┼─────┼───┼───┼───┤
│99年10月  │157914    │27635 │31583 │3948  │
├─────┼─────┼───┼───┼───┤
│99年11月  │153943    │26940 │30789 │3849  │
├─────┼─────┼───┼───┼───┤
│99年12月  │155029    │27130 │31006 │3876  │
├─────┼─────┼───┼───┼───┤
│100年1月  │182314    │31905 │36463 │4558  │
├─────┼─────┼───┼───┼───┤
│100年2月  │153543    │26870 │30709 │3839  │
├─────┼─────┼───┼───┼───┤
│100年3月  │144914    │25360 │28983 │3623  │
├─────┼─────┼───┼───┼───┤
│100年4月  │185029    │32380 │37006 │4626  │
├─────┼─────┼───┼───┼───┤
│100年5月  │159029    │27830 │31806 │3976  │
├─────┼─────┼───┼───┼───┤
│100年6月  │163914    │28685 │32783 │4098  │
├─────┼─────┼───┼───┼───┤
│合計      │          │      │      │92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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