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司促,3761,2014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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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61號
債 權 人 周祥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亭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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