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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43號
債 權 人 李振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湘華、彭烈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清償期屆 至後始得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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