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63號
債 權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煒崙(原名:張瑞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是否已對債務人為債權移轉之通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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