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司促,4010,201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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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10號
債 權 人 郭正鴻
債 務 人 胡明松
債 務 人 林明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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