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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033號
債 權 人 游兆鴻 現於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秀珠、吳煌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明確之請求金額。
三、債務人吳煌國明確及年籍資料及其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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