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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業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燕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票據號碼為AS0000000 號之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及第11條第1項規定,支票上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欠缺記載者,其票據無效;
既為無效之票據,即非「證券」,自不得依前揭規定聲請為公示催告。
經查,本件聲請人遺失之系爭支票,其發票日期為空白,有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係屬無效之票據,則聲請人所為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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